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经委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机构: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出 版 物:《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年 卷 期:2003年第17期
页 面:59-60页
学科分类:08[工学] 083305[工学-城乡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规划] 0833[工学-城乡规划学]
主 题:环保局 北京市财政局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物价局 北京市
摘 要:各区县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环保局、经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