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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治不作为行为的民事责任

作     者:李新贵 

作者机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03年第5期

页      面:77-7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医治不作为行为 民事责任 中国 民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摘      要:案情某学院17岁女生认识同城区某技校16岁男生后,俩人于2002年1月14日在某铁路隧道内的僻险洞内约会,女生给男生服用一粒药丸,自己也服用一粒.当晚10时左右,铁路巡道工在隧道内僻险洞口发现两人神志不清,即到洞外用电话向市公安局 110 报警. 110 干警赶到现场见以上情况后,即与该城的地级医院 120 急救中心联系,要求支援救助.23时27分, 120 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查后认为是精神病人,不属于急救对象,向 110 干警说清后返回单位.15日零点10分, 110 干警按照公安内部业务分工,将该事交给辖区派出所干警处置.派出所干警查看后用板车将男生从洞内运出,正打算返回运女生时,一列火车进洞,司机发现道轨上有一人用衣罩头,立即急刹车制停,但因惯性较大,车停稳后见已将女生撞死.派出所干警处置女生死事后,即将男生送往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弥漫性抽索损伤、药物中毒,住院8天痊愈出院.女生死亡后,其就读学校与其父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补偿资金11150.87元.可事后不久,女生之父以 120 急救中心不实施救助和其女就读学校监管不严以及邀约其女外出的男生不应约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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