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相对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作者机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264000
出 版 物:《政法论丛》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3年第6期
页 面:72-7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无权处分合同 有效合同 无权处分制度 效力待定合同 标的物 《合同法》 无效合同 智者 相对 存在
摘 要:无权处分问题被王泽鉴先生称为 法学上之精灵 ,是一个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的复杂问题.我国第51条是对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但对该条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多数学者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少数亦主张为无效合同.近年来,以王轶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年轻学者极力主张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观点不仅与现有法律体系无缝衔接,而且与国际接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一致,实为最佳选择.但是,根据物权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合同生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同时发生,因此,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未当然地规定合同标的物归属.况且,无权处分中三方当事人--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也值得探讨.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下拙见,以求教于理论界的学者、实务界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