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会“非税监督机关”的立法研究
Legislative Research on Non-Tax Supervision Organs of Foundations in China作者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出 版 物:《学习论坛》 (Tribune of Study)
年 卷 期:2019年第35卷第2期
页 面:85-9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非税监督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 省级机关 办公经费 工作人员
摘 要:负责非税监督的国家机关即非税监督机关。我国目前的非税监督机关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得到解决。一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应由行政机关监督还是由法院监督;其实,它们也由行政机关监督。二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属非税监督机关;其实,登记管理机关应统一监督。三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基金会由中央级机关监督、其他基金会由省级机关监督;其实,所有基金会均由省级机关监督。四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非税监督机关应设置单独的办事机构;其实,它应设置此类机构。五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非税监督机关应被配置充足的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其实,应提出此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