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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下)

作     者:高允斌 吴明泉 

作者机构: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 

出 版 物:《财务与会计》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年 卷 期:2010年第9期

页      面:41-43页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主  题:资产损失 差异分析 税务处理 可收回金额 会计 税前扣除 实质性损害 债权性投资 

摘      要: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资产损失处置收入、可收回金额等事项的确定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和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时,应先扣除资产残值、可收回金额、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其中,当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等发生报废、毁损、废弃情形时,应扣除其残值等收入;当企业的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其可收回金额;当企业的债权性投资或股权性投资资产发生最终损失时,应扣除其可收回金额(清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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