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节税
作者机构:广州大学
出 版 物:《商业会计》 (Commercial Accounting)
年 卷 期:2005年第8A期
页 面:34-35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视同销售货物 机构设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移送 节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统一核算 个体经营者 税收征管
摘 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按此项规定,如果企业将产品移送至外县(市)的经销网点用于销售时也应照章纳税。这主要是出于税收征管上的考虑,表现在地区间的税收利益,一是实行分税制;二是因为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与核算层级所决定。那么,在跨县(市)之间移送产品如何实现节税呢?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方式,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