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职责 收藏

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职责

On Fun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Organs in Budget of State-owned Assets

作     者:徐晓松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9年第4期

页      面:17-2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020201[经济学-国民经济学] 

基  金:2006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职责 

摘      要:由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预算行政决策模式的重要影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出资人权利行使直接决定其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以此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职责划分的基本平台,界定国资监管机构的预算职责,既可发挥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积极作用,又不损害财政预算管理统一性的制度构建目标。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