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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对死缓案件的判决没有选择权

作     者:陈宏钧 

作者机构: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12年第13期

页      面:74-7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审判机关 判决 死缓 选择权 刑法修正案 案件 犯罪分子 死刑 

摘      要: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刑法修正案(八)》除了对死缓罪犯的减刑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之外,对死刑的判决条件并未作出变更。对此,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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