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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罚款权”的授权及规制

作     者:邬砚 

作者机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西南政法大学 

出 版 物:《经济法论坛》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年 卷 期:2013年第2期

页      面:226-23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用人单位 罚款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条例》 规章制度 规制 授权 法定主义 

摘      要: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废止。就此,有观点认为,"《条例》的废止,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若规章制度中还有上述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换言之,在《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既不能直接对劳动者实施罚款,也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自行设定"罚款权"。也有相反观点认为,《条例》的废止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惩戒处罚权的丧失,恰恰相反,这表明我国对于惩戒处分的立法态度由严(法定主义)到宽(自治主义)的转变,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这种企业自治形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等惩戒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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