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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程序公开的创新与发展

作     者:江必新 程琥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4年第11期

页      面:4-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程序公开 司法公开 探索创新 信息平台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 “规定动作” “自选动作” 基层法院 

摘      要:在2013年11月印发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了司法公开信息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明确了以三大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战略思路。鉴于司法信息种类或信息公开方式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可以把它们分为基础的、关键的、创新的,从而启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保持三种姿态:第一,基础性的要首先公开和实施,并善于把握整体规划与分步推进的关系。第二,关键性的要尽快公开和实施,并善于把握主体框架与局部细节的关系。第三,创新性的要择机公开和实施,并善于把握先进技术与司法能力的关系。就是说,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自选动作中的经验。基层法院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要关注基层法院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和责任,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因此,本期策划的关键词顺序是创新原则、实质公开、细节雕琢、基层法院,并且认为如果将这一顺序由基层法院向前逐级解读的话,也会有新一层的意义和方法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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