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作者机构:河南农科院粮食作物研究所郑州450002
出 版 物:《农业科技通讯》 (BULLETI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 卷 期:2007年第12期
页 面: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植物新品种 美国专利 保护模式 借鉴 植物品种 繁殖方法 专利法 保护植物
摘 要:1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模式 最初美国的专利法并不保护植物发明,原因之一是当时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植物是自然界的产物,不是育种者创造性的发明。原因之二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必须在专利申请书中清楚地描述要求保护的发明,使同一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在保护期结束后实施,而这一要求对植物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仅以文字或图片很难将不同植物品种完全清楚地区分开。1930年美国通过了《植物专利法》,对以无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但是,《植物专利法》只保护通过无性繁殖方法产生的植物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