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只登记“设计用途”,不登记“实际用途”是公平吗?——议《物权... 收藏

只登记“设计用途”,不登记“实际用途”是公平吗?——议《物权法》与《房屋所有权证书》

作     者:太正奎 

作者机构:吉林省龙井市正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出 版 物:《房地产评估》 

年 卷 期:2007年第9期

页      面:25-29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房屋所有权证 《物权法》 证书 设计 公平 城镇房屋 产籍管理 合法权益 

摘      要:我国从1987年-1997年(以下简称前十年),为加强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全国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指1985年),从198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工作。建国以来,第一次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式样(附表一)。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