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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危险犯的节制

On the Moderation of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作     者:董泽史 Dong Zeshi

作者机构: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300191 

出 版 物:《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年 卷 期:2018年第17卷第6期

页      面:45-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抽象危险犯 节制 立法设计 

摘      要:抽象危险犯应当被节制。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益侵害性质决定的犯罪本质所决定的,节制抽象危险的拟制性的需要,排除不具有向实害转化的抽象危险行为的需要,抽象危险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的结构决定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学说有排除单纯违法秩序的行为、反证、排除无具体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排除无法益风险的行为等学说。抽象危险犯节制的立法设计主要有立法论限制、实质违法性限制、轻微不法限制以及中止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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