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听证——信访听证制度解析
Solving serious problems through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appeal hearings作者机构:国家信访局外事办公室北京100017
出 版 物:《中国行政管理》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年 卷 期:2006年第6期
页 面:13-1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信访条例》 听证制度 政府行为法治化 解析 行政机关 公民基本权利 依法行使职权 政府行政行为 注意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
摘 要:2005年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通过第十三条、三十一条、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将听证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确立下来。本文拟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听证制度的角度,对信访听证的构成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和难点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信访听证的法理渊源 行政机关实行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行为法治化,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部门利益,而且有利于双向沟通、民主参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听证制度所体现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法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行政行为现代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