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符合自己意愿的遗嘱——一件遗产继承纠纷案的启示
作者机构: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人民之声》
年 卷 期:2012年第6期
页 面:45-4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遗产继承纠纷 同居关系 共同财产 共有房产 劳动能力 非法同居 继承开始 继承遗产 部分无效 个人财产
摘 要:案情简述1996年H先生与S女士(香港籍)曾有同居关系,1997年S女士生育了小H(香港籍)。后因H先生与S女士产生矛盾不和,1999年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原告小H由S女士留在香港抚养。H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在该案中法庭查明双方无任何共同财产。2006年,H先生被诊断罹患癌症。患病后,H先生拟将其与S女士共有的房产出售筹款治病,遂与S女士联系要求共同将房产出售,遭拒。与此同时,H先生的兄、姐倾囊相助,为H先生垫付了所有医疗费,仅医疗费就支付了50多万。为偿还兄姐代垫的医疗费,2008年3月H先生立下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