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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与组织承诺的区别与联系

作     者:李进 

作者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 

出 版 物:《经济论坛》 (Economic Forum)

年 卷 期:2008年第22期

页      面:92-94页

学科分类:0402[教育学-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12[管理学] 04[教育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主  题:心理契约 组织承诺 心理学家 work 组织水平 管理者 期望 书面化 

摘      要:一、引言 心理契约的概念最初是由心理学家阿吉里斯于1960年提出,他使用“心理的工作契约(psychological work contract)来描述一个工厂中雇员和工头之间的关系。后来,Schein(1980)将心理契约定义为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其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整套期望。他将心理契约划分为两个层次:个体水平和组织水平,并且强调虽然心理契约是未明确书面化的,但在组织中却是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另外,Rousseau和Robinson(2000)以为,心理契约是个人对自己与组织之间承诺的回报或相互义务的信念。他们认为,心理契约不仅具有期望的性质,也存在对义务的承诺与互惠,并且人们对义务的知觉比期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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