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几个问题的思考
Reflections on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Prescribed Period for Litigation作者机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河北衡水053000
出 版 物:《衡水师专学报》 (Journal of Hengshui Normal College)
年 卷 期:2000年第2卷第3期
页 面:7-1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诉讼时效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同于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民法对诉讼时效的各项内容有必要作进一步补充.其中,诉讼时效的开始以“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时为起算点更为适宜;其中止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有效性不符合民事立法的真正目的,对中断次数应加以限制;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太笼统,不利于司法公正,应对“法院认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诉讼时效纵容了侵权人的行为,这也正是其“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