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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违法影响采购结果须承担违法责任

作     者:毛林繁 

作者机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出 版 物:《招标与投标》 (Tendering and Bidding)

年 卷 期:2015年第3卷第6期

页      面:4-5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采购行为 违法责任 当事人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合同履约 社会公共利益 采购活动 

摘      要:采购由缔约和履约两个环节构成。实践中,违法采购行为如果在合同履约前发现,依法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如在履约过程中或是履约结束才发现则是较难处理的。因为,一方面,交易行为违法影响结果的情形,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但另一方面,因已经履约,此时如宣布履约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无益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均对缔约行为予以规范,以约束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缔约行为,本文则着重分析在此情形下,两部法律如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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