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
Agency作者机构:美国最高法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出 版 物:《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Law Edition)
年 卷 期:2019年第6卷第1期
页 面:117-14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项目编号:17VHJ007) 南京师范大学教改项目"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文研究普通法上的代理关系理论,首先表明代理关系缘何成为法律上的专门条目,其次告诉读者:要说明代理关系一出现就会引发的那一系列反常操作,或者背离通则之处,就必须诉诸纯粹常识所不解的某种原因;该原因其实就是古代准则的残留物,这些准则的早期形态体现着家长(基于早已消逝的实质理据)的特定权利和责任,到了现时代,这些准则已被概括为一种拟制,这拟制除了词语形式之外在世界上一无所是,却反作用于法律,并倾向于进一步发扬自己造成的反常操作。本文随后考察主题所涉各分支——侵权、契约、占有、追认——在早期英格兰法上的规定,并表明拟制在每个分支中的效用。最后,本文表明法律的整个轮廓都源于逻辑和常理在一切要点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