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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按责任赔付不应是无效条款

作     者:颜超明 

作者机构:中国人寿财险江苏省分公司 

出 版 物:《上海保险》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年 卷 期:2013年第7期

页      面:19-21,4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比例赔付 事故责任 车损险 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 机动车驾驶人 《保险法》 赔偿责任 

摘      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第八条明确规定: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应当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重庆、浙江一些法院也认为此条款无效。但是市场排名前几位的财产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保险条款普遍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法院、社会媒体,就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效力问题存在广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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