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基本问题研究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5年第2期
页 面:94-9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项目编号04SFB1007)成果之一
主 题:徇私枉法罪 追诉 犯罪事实 明知 徇私 立法意图 侦查 故意 起诉 适用
摘 要:“徇私、徇情的立法意图只是用来限定枉法的类型;只要是故意枉法必定是基于徇私或徇情。“明知的主观内容中包含着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的肯定,“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两种情况。“有罪的人是指客观上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不是指法律宣判的结果。追诉是指针对犯罪事实展开的侦查、起诉,追诉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枉法追诉不仅存在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同时还应该适用于“故重故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