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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基本问题研究

作     者:吴学斌 俞娟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5年第2期

页      面:94-9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项目编号04SFB1007)成果之一 

主  题:徇私枉法罪 追诉 犯罪事实 明知 徇私 立法意图 侦查 故意 起诉 适用 

摘      要:“徇私、徇情的立法意图只是用来限定枉法的类型;只要是故意枉法必定是基于徇私或徇情。“明知的主观内容中包含着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的肯定,“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两种情况。“有罪的人是指客观上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不是指法律宣判的结果。追诉是指针对犯罪事实展开的侦查、起诉,追诉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枉法追诉不仅存在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同时还应该适用于“故重故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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