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定金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出 版 物:《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1992年第4卷第3期
页 面:42-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不完全履行 定金担保 不履行 定金罚则 合同关系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经济合同法 双方当事人 预付定金 合同债务
摘 要:一、我国现行定金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定金的性质是解约定金,其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这是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定金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和《经济合同法》第14条都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6款和第18条第6款规定,供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3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