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制度分析
作者机构:成都理工大学
出 版 物:《浙江金融》 (Zhejiang Finance)
年 卷 期:2008年第11期
页 面:25-26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20201[经济学-国民经济学]
主 题:银行资本充足率 制度分析 商业 《巴塞尔协议》 次级债务 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 普通准备金
摘 要: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实收股本、公开储备及不能赎回且不能累积的优先股。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准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及混合资本性工具和一定期限的次级债,混合资本工具包括永久性次级债务和可累积性优先股,称为“高二级资本:低级二级资本是指期限至少不低于五年的次级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