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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宜作证人证言使用

作     者:陆金东 

作者机构: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01年第2期

页      面:49-4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犯罪嫌疑人 证人证言 供述 不批捕 

摘      要: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将一些不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放在材料中充当证人证言使用,而有些承办人为了省事,也不再去重新取证,直接将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出示、宣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是: 一、其证据形式不合法。首先,直接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使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与内容统一原则,虽然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但是其证据形式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它与证人证言是两个独立的证据形式,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因此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直接当作证人证言的作法是有悖刑事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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