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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合法来源”认定条款适用的思考

作     者:赵明 郑黎 

作者机构:重庆市工商局巴南区分局 

出 版 物:《工商行政管理》 (Biweekly of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y and Commerce)

年 卷 期:2015年第12期

页      面:58-5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商标法实施条例》 合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供货单位 停止销售 免责条款 

摘      要:2013版新《商标法》相较于原《商标法》,在商标侵权免责规定方面新增了行政责任免责条款,即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该条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合法来源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即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以上被简称为合法来源认定条款。近期,基层执法人员建议对合法来源认定条款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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