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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纳入法定传染病 政府肩负哪些责任?

作     者:徐运平 

作者机构:本报特约记者 

出 版 物:《人民论坛》 (People's Tribune)

年 卷 期:2003年第5期

页      面:21-23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1004[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401[医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0[医学] 

主  题:法定传染病 政府责任 非典型肺炎 预防工作 政府权利 法律保障制度 

摘      要:1989年2月21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把霍乱、鼠疫、乙型肝炎、爱滋病等35种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加以规范。该法分7章41条,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又颁发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办法进行了细化。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政府、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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