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兽药管理条例》解读之二:关于禁止事项的规定 收藏

《兽药管理条例》解读之二:关于禁止事项的规定

作     者:单守林 

作者机构: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 

出 版 物:《北方牧业》 

年 卷 期:2012年第2期

页      面:34-35页

学科分类:090603[农学-临床兽医学] 09[农学] 0906[农学-兽医学] 

主  题:《兽药管理条例》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解读 《条例》 国家标准 假兽药 劣兽药 国务院 

摘      要:一、禁止生产假、劣兽药这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