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做法不构成犯罪
作者机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检察分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1995年第9期
页 面:26-2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工商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假冒商品 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 构成犯罪 罚没款 具体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 罚没收入
摘 要:工商局的做法不构成犯罪董宝双本刊第五期上的《工商局处理假酒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一案,我认为某市工商局的做法是赖于其机关职能而产生的渎职行政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一,该市工商局是依法实施处理假酒行为的。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管理市场,执行工商管理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