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作者机构:丽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丽水323000
出 版 物:《西部法学评论》 (Western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08年第S1期
页 面:24-27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民资格 成员权 确认 救济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个方面。成员权的确认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同时应赋予成员以行政、(准)司法等救济途径,以维护公平、公正。成员权的确认应当综合考虑户籍、住所、成员权利义务、自治权等因素。文本对村民资格、成员资格、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概念作了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