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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何者优先——兼对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相关规则的反思

Which is preferential,subrogation right or the insured's right of claiming uninsured loss?——review o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English Marine Insurance Law

作     者:朱作贤 ZHU Zuo-xian

作者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版 物:《中国海商法年刊》 (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年 卷 期:2009年第20卷第4期

页      面:62-68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代位求偿权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被保险人优先 

摘      要: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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