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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与实质违法性的判定

Judging the Nature of Crime and the Conviction of Substantial Illegality

作     者:徐岱 沈志民 刘余敏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广州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出 版 物:《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09年第49卷第6期

页      面:36-4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犯罪本质 违法性 实质违法性 形式违法性 

摘      要:对违法性的判定离不开对犯罪本质的认识,违法性的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违法性的形式判定,二是违法性的实质判定。违法性的本质着重于对法益是否予以侵害,即是否有实质性违法。建立对实质性违法的双重判定标准是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较为理想的切入点;双重标准体现为一是积极侧面的判定,行为符合危害行为的三个特质即可推定为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二是消极侧面的判定,正当化事由的存在则阻却行为的实质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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