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民自治法律体系的完善——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之逻辑关系切入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15年第35卷第1期
页 面:82-8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我国现行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构成,其主要规范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和运行等事项,对居民自治权鲜有提及。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的逻辑不符,使居民委员会治理代替了公民自治,阉割了自治权的应有内涵,扭曲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居民自治立法应当重构居民自治组织之法律性质,突出自治权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居民自治法》形成以居民自治权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