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A Reasonable Division of Lawmaking Power between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nd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作者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4年第9期
页 面:12-1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利益集团立法游说行为研究"(10CFX0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立法游说问题研究"(09YJC820080)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09SJB820002)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资助课题"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宪法》、《立法法》并没有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原因,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几乎独揽了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则形同虚设。基于宪法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定位、代议民主的原则和地方立法更好地吸纳、表达民意,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正当性、权威性,克服地方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的要求,地方人大应积极依法主导地方立法。《立法法》修订时,应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分工,以利推进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