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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自治

Judicial Autonomy of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作     者:赵国强 

作者机构:新华社澳门分社法律研究部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1999年第6期

页      面:64-6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澳门特别行政区 区际司法协助 检察院 基本法规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管辖权 司法官 司法自治 司法机关 行政长官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经全国人大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一规定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不仅在行政、立法方面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而且在司法方面也实行高度自治。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司法自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独立于内地的司法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司法领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高度的司法自治权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对本地区所有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本地区所有的案件均享有审判权。显然,这一规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对发生在本地区的所有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为了体现国家主权,基本法同时也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如果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则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而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依照本地区的法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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