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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有利原则”之界定--兼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

On“Favor Principle”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ogether with a Discussion over the rules of the“Law of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作     者:于飞 Yu Fei

作者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年 卷 期:2012年第15卷第1期

页      面:57-75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A820102)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最密切联系原则 实质正义 国际私法 有利原则 保护弱者 协调各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不同层面 

摘      要:“有利原则内涵丰富,自有其独特之处。理论上讲,“有利原则与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难以切分,是“利益分析理论的具体化。国际私法立法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从不同层面规定及落实该原则,从保护弱者角度而言,“有利于弱者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利原则具有实现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协调各方利益及指导、补缺、连结等功能。某种程度上,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相同的特质,但又不完全等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或体现了“有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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