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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债权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即确定

作     者:李劼 陈学箭 

作者机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5年第4期

页      面:54-5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抵押债权 抵押财产 查封 扣押 抵押权人 最高额抵押权 证据证明 财产状况 

摘      要:【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并不以法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的事实为前提,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即确定。抵押权人在设定债权时应尽到审查抵押财产状况的义务,但出于公平,若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设定债权前的合理时间内已尽到审查抵押物状况的义务,因时间差的原因致使设定的债权属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发生的债权,该笔债权仍应作为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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