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不能作为股本金出资——对玉田县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本金来源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玉田县支行
出 版 物:《河北金融》 (Hebei Finance)
年 卷 期:1996年第9期
页 面:31-33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股本金 中方 银行贷款 玉田县 股本贷款 中外合资企业 调查与思考 股本权益 合营各方 自有资金
摘 要:1988年1月1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用银行贷款作股本金出资进行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