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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社会形态之我见

作     者:王海明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哲学系 

出 版 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11年第32卷第5期

页      面:81-8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哲学-哲学] 

基  金:北京大学创建一流大学计划 

主  题:五种社会形态 马克思 大同社会 封建社会 亚细亚生产方式 

摘      要:五种社会形态是连续两次划分的结果,不但每一次划分都使用同一标准,而且穷尽了母项社会的全部外延,因而完全符合概念划分规则。退一步说,也许会有一天,人们发现了新的私有制或公有制社会,因而五种社会形态便没有穷尽母项社会的全部外延,也不会否定马克思以所有制为根据的社会分类的巨大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也并不会推翻——而只是发展和修正——五种社会形态分类的科学理论。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乃是任何社会和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属性,因而以其为根据的分类具有最重要最根本最大的价值。这种分类的价值之无与伦比的根本性和重要性首先表现在:只有在这种社会形态的分类中,才能够找到自柏拉图的理想国和孔夫子的大同社会以降,二千五百年来思想家们一直追求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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