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山东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启... 收藏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山东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启、王峰、石钦传与张利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

作     者:闫爱云 

作者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年 卷 期:2007年第23卷第2期

页      面:47-5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付款 违约金 山东 建设工程 转让协议 纠纷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当事人 执行标准 司法实践 法律法规 合同法 

摘      要:[要点]《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