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取已到期的质押存单后对未到期的贷款继续承诺办理质押是什么法律行为?
作者机构:农行贵州省分行
出 版 物:《贵州农村金融》
年 卷 期:2001年第7期
页 面:39-4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存单 居委会 银行 农业 居民委员会 金融机构 贷款质押 质押合同
摘 要:案由:1996年12月6日、1997年1月27日、1997年4月1日,遵义市某乡镇企业作为借款人,分3次向农业银行某分理处申请借款,由遵义市某居委会以存单作为担保,3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发放贷款161万元,贷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以居委会存单3张,金额210万元质押,在居委会交付了存单给农业银行后,农业银行发放了上述贷款。1998年5月22日,该居委会的质押存单到期,但贷款尚未到期,居委会提出,借款人已清偿了部分贷款,希农业银行同意转一部分款走,余下的120万元继续作担保。农业银行认为此要求合情合理,故同意该居委会取出质押的存款同时,转存120万元作定期存款用于质押居委会在出具了12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