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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将公众参与原则具体化的地方立法——《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述评

作     者:王灿发 李丹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环境法治》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年 卷 期:2006年第1期

页      面:150-153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83305[工学-城乡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规划] 08[工学] 0833[工学-城乡规划学] 

主  题:公众参与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咨询 环境信息 地方立法 污染受害者 保护办法 公众环境 污染损害赔偿 

摘      要:国内首部针对公众参与环保的行政规章——《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办法》共25条,分别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途径,享有的权利,以及行政机关和企业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诸方面的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是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立法中的体现,是推动我国环境法治进程的标志性事件。一、理念变革:一部地方立法的标本价值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世界环境保护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保护运动。加强公众参与和实现行政民主化正在成为新时代全球性的公共管理改革的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是我国环境法治理念变革在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具有重要的标本价值。它向我们昭示了国家环境法治理念变革的趋势。这种环境法治理念变革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公众权利本位理念的确立。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未能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和程序。这种现状造成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原则、无规则,有实体、无程序。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权利没有具体的归限额和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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