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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作     者:王玉海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1年第9卷第5期

页      面:47-4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夫妻同居义务 共同婚姻生活 法定义务 婚内 性生活 婚姻自由 妻性 婚姻关系 婚姻法 当事人 

摘      要:同居,一般有婚内同居和未婚同居两种含义.本文所论及的,仅是婚内同居,即夫妻共同居住于某一场所,为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共同婚姻生活.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作为婚姻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历来为人们所重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都将同居作为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加以明文规定.我国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立法的改革需要理论上的说明,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在谈及夫妻关系时,往往只谈外在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权利义务,对夫妻同居尤其是夫要性生活避而不谈,甚至在1980年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也没有对取消夫妻同居义务作出解释.回避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当中国人不再拘泥于古老的传统,不再认为同居是夫妻特别是妻子的天经地义的义务时,矛盾就越发突出了.实践的发展,要求理论界对夫妻关系中的这一重要问题作出理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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