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相关资料 应负谨慎注意义务——评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Duty of Care Assumable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Providing News Medium with Materials Relevant to Solution of Cases——Comments on Case of Li Haifeng and Others versus Yeji Town 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Anhui Provincial Television and Other Parties Ov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
出 版 物:《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China Law)
年 卷 期:2008年第2期
页 面:43-44,112-114页
学科分类:050302[文学-传播学] 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5[文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公安分局 安徽电视台 注意义务 侦破案件 新闻媒体 公安机关 海峰 名誉权
摘 要:2005年3月20日,安徽省霍丘县叶集镇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被告叶集公安分局立案後,於同年4月13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当晚.叶集公安分局欲安排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合指认。要求被告叶集实验学校予以协助,提出需要数名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年龄相仿的初中男生配合指认。当晚9时下自习时.叶集实验学校教导主任对该校初二某班班主任张爱国说明了此事,张爱国即带领原告李海峰、高平、刘磊、陈光贵、张力保和孙俊前往叶集公安分局。该局民警向张爱国及六原告说明了混合指认的相关内容,张爱国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後,六原告按民警要求手举号牌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一起列队接受指认.这一过程被民警摄像和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