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的司法路线——以国家权力下沉为切入点
The Judicial Route of the People Court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State Building:from the Point of Penetration of the Country Power Submerges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发展》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12年第18卷第5期
页 面:76-8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生视野下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保障"(11CFX031)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10JZD0029)
摘 要:新中国成立必须完成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国家权力下沉,将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社会。以国家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是实现国家权力下沉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权力下沉的客观要求。人民法院要在基层社会始终在场,实现一种所谓的身体治理。然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与基层民众的具体诉求并不能始终保持一致,特别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化极有可能带来自身的官僚化。为了克服这种情形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采取了群众路线。在具体的群众路线运用过程中,人民法院以阶级出身为纠纷解决的标准,追求一种广场化的司法效应,从而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纠纷解决机制朝向一种压制型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