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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7条的立法进步及其缺陷

作     者:赵石麟 

作者机构: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南京210012 

出 版 物:《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年 卷 期:1999年第15卷第6期

页      面:17-2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刑法 立法 97刑法典 第307条 

摘      要:97刑法典第307条对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改善了刑罚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并且能遏制当事人的恶性举证,强化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秩序。但该条文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的伪造、毁灭证据行为构成犯罪,没有规定证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是犯罪,且罪状规定粗糙,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协调,操作性差,量刑也不尽合理,应该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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