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7条的立法进步及其缺陷
作者机构: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南京210012
出 版 物:《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年 卷 期:1999年第15卷第6期
页 面:17-2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97刑法典第307条对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改善了刑罚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并且能遏制当事人的恶性举证,强化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秩序。但该条文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的伪造、毁灭证据行为构成犯罪,没有规定证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是犯罪,且罪状规定粗糙,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协调,操作性差,量刑也不尽合理,应该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