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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作     者: 

作者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出 版 物:《会计师》 (Accountant)

年 卷 期:2015年第17期

页      面:78-78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微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 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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