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出 版 物:《中国集体工业》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年 卷 期:1992年第6期
页 面:43-,45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5[经济学-世界经济]
主 题:工业合作 法律顾问 顾问工作 法律咨询 总社 咨询服务机构 法律事务 正确发挥 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济管理
摘 要: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落实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要求,正确发挥法律顾问在城镇集体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立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法律顾问组,开展有关法律咨询活动。该机构受总社委托,加强与各地联社法律顾问机构联系,逐步建立总社系统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网络。第三条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法律顾问组是在总社领导下,从事本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第四条总社法律顾部组在处理各项经济法律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