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上的“不应为”罪名及其现代启示——以法社会学为视角
作者机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出 版 物:《湖南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年 卷 期:2013年第4期
页 面:78-8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摘 要:不应为罪是中国唐朝至清朝律法中杂律部分规定的罪名,它适用于在律、令中没有明确规定却基于社会管理需要而认为行为人不应当实施的行为。该罪名反映了古代对秩序控制的选择面相、皇权和乡绅自治权分治和补充的面相、社会管理效益最大化的面相。该罪名在中古代的存在具有文化制度、政治制度和中国人性格的合理因素,是中国古代社会管理制度的当然选择。该罪名至今仍然影响着国民的刑法观念、权力机关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行为、国民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国法律理念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