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关系之论证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7
出 版 物:《湖北社会科学》 (Hubei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08年第4期
页 面:152-155页
学科分类:050302[文学-传播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5[文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
摘 要: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为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关系,不存在如多数学者所认为的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因此,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依据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要求,交叉竞合时禁止优先适用重法诈骗罪。如此一来,将骗取财物包含在招摇撞骗罪中,也就不会出现竞合关系否定论者所担心的罪刑不均而有失公正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