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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及建议

作     者:张万英 

作者机构:辽宁辽东学院 

出 版 物:《财会月刊》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年 卷 期:2009年第10期

页      面:73-74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08[工学] 0835[工学-软件工程] 081202[工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12[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主  题:嵌入式软件 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政策 计算机硬件 国家税务总局 机器设备 计算机网络 

摘      要:一、对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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